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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11-25 11:14:15

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章节概要如下

总则

    阐述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法律依据,明确了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的用途和适用范围,包括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等九类资金。强调项目管理应遵循事前择优选拔、事中跟踪监管、事后验收决算的全周期闭环管理要求,以及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等管理原则。

项目申报

    详细说明了项目申报的具体流程,包括财政部与中央主管部门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地方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批准;财政部与中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名单并公示;实行项目申报回避制度,禁止特定单位和个人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项目入库

    规定了项目入库的具体流程,要求省级部门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将项目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承诺函、预计开工和完工时间、绩效目标表等材料。对于涉及用地用海、工程建设占用林地等项目,还需提交相应的法定文件。

项目实施

    规定了项目实施的管理机制,包括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行业指导和预算绩效管理,压实项目责任,加快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调整实施方案,需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在特定情况下可终止实施,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违法违规问题未整改等。

项目验收和财务决算

    明确了项目完工后一年内完成整体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要求。对于终止的项目,已完工部分需办理验收和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项目整体验收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内容涉及目标完成情况、合法合规性等。

资金管理

    规定了项目总投资的测算原则,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及时足额筹集资金,避免影响项目进度。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下达,并预留部分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对于终止实施的项目,根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清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强调了项目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的重要性,财政部与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中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日常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附则

提供了实施细则的制定指导,允许各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2024年11月5日起施行。

    附件: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5日

附件下载:《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