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章节概要如下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监督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生态环境。适用于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的定义、分类以及责任主体,并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工矿企业等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明确了审批条件、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情形。要求责任主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内容。同时,对共用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排污许可证与审批的衔接、决定书的内容和变更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监测。流域和地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通报问题。规定了排查整治工作、责任主体的巡查维护责任、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标识牌的设置和信息公开要求。明确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和公众监督举报机制。
规定了文书格式的制定、已取得决定的效力、保密规定以及本办法的施行时间。明确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并指出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详情附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pdf